即便是真心实意希望在创意产业上谋求发展的地方政府和创意产业园区,也因为交通闭塞、人才稀缺、产业链不完善、理念落后等因素造成其发展举步维艰。
据预测,以美元计的中国工资将每年增长15%-20%,超过了生产率增速,在考虑美国较高的生产率后,中国沿海地区与美国部分低成本的州之间劳动力成本以往巨大的差距有可能到2015年将缩减至目前水平的40%以下。今年初,奥巴马发表第三次国情咨文,确定其2012大选竞选主题,并提出由美国制造、本土能源、劳工技术训练与美国价值等四大支柱,建构国家永续经营建设的蓝图,美国甚至要成立贸易执法部门调查中国等国贸易行为,誓言把流失的美国制造夺回来。
另外,中国的要素价格普遍在上升,2010 年以来,中国的电力成本已飙升了15%。三是采取使本国日趋衰退的经济振兴起来的政策措施。然而,随着人口有利优势的消失,中美两国部分行业劳动力成本差距快速收窄。在全球IT企业研发投入30强中美国有12家,其次是日本,有10家,中国只有华为一家企业上榜。与此相比,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大发展的历史时期,这是中国崛起的基础。
美国国际关系研究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曾经分析到,衰退中的大国一般有三种战略可选择,一最激烈的做法是利用自己的军事力量,排除新兴国家的经济挑战和军事威胁。保企业,才能促民生,没有企业,也就没有就业,政府也就没有税收,国家就会动荡和衰退。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导致当庭袭击法官的事情屡有发生。这个悖论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与检讨。现行的司法体制在五性上多有严重缺陷,致使司法权威没落。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的几乎没有,而所谓的自动履行几乎都是经过执行人员以强制手段为后盾而告知利害关系(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才予履行的。
1、修改刑事诉讼法,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模式。司法中立性,要求诉讼的基本框架是,以裁判者为中心、由原告(或控方)被告(或辩方),组成等腰三角形,裁判者与原、被告处于等距离,不偏不倚,处于中立地位。
但从现行的国家权力配置层面看,司法根本无法独立于行政。2、司法经费由立法保障。司法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需要同级政府拨付。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采用四级保障制,四级法院的经费,由相应的四级行政机关予以保障。
近几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情况有所好转,法官素质有了根本性提高。庭审过程,侦查部门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并就指控证据及合法性来源做出陈述,进行质证。在对法官个人的监督上,除非法官发生了违反职业操守行为,比如收受贿赂,直接由纪检、检察机关介入,其他发生的被认为属于司法不公问题,应当先由法院组成的法官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违纪行为,再由法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权被各级地方政府切割得支离破碎。
(三)统一性的缺陷司法统一性的缺陷,表现为司法权地方化与司法权实质上并非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但与法治国家的司法公开相比,我国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司法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根本性的提高,案件裁判的正确率,也即司法公正,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然而,司法裁判却越来越不被服从。汉密尔顿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这就是当前司法机关所处的实际地位。众所周知的是,司法没有权威,定分止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人民群众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只有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这些共识包括以下几点:1、法院是司法是否公正的惟一评判者。目前,我国的法定监督机关经常依照自己对司法公正的理解,轻易做出评判定论,如果法院不能采纳监督机关的意见,往往就被指责是有错不纠,缺乏纠正错误的勇气,更有甚者,一旦裁判不合监督机关之意,直接追究主审法官的个人责任,对司法权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宪法层面,我国实行的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人民代表的制度基础上,司法与行政各自独立。
然而,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相比,影响更大更广泛。在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司法依附于行政,处于从属地位。
三农问题突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就抓紧审理维护农民利益的案件。法定监督机关当然有权提出监督意见,但这种意见只能提供司法机关参考,而不能作为结论依据。
然而,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队伍过于庞大,过于年轻缺乏经验,不具有令人信服的威望。这个观点并不错,但这个结果正是国家长期运用强制力保障的结果。
(二)在立法层面,扩大司法审查权,形成司法对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二步,由最高法院审查行政法规。近几年来,公安局长兼任同级党委常委,或者政府副职,有的局长还兼任政法委书记,统领政法各部门,实质上加强了以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心的做法。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之下,一个国家机关的地位如何,集中反映在党内的地位。
(三)营造维护司法运行的良好环境从最高法院近3年的报告情况看,生效裁判正确率达到99.7%,除执行案件外,审理案件基本上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三、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威的拯救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并列写入党的文件,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模式,是经过各国证明行之有效的模式,是落实诉讼等腰三角形规则这一诉讼客观规律的惟一模式。2、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经费、法官工资依附于同级政府拨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还要接受行政(侦查)机关的指挥,与起诉机关的监督,审判权与侦查权、检察权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将抽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可以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省高级法院审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行政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紧张,法官工作偏低,不能按时发放,队伍不稳定,甚至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负债累累,被新闻媒体曝光,信誉扫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然而,我国司法权威这两个要素都缺失。司法权威说到底是政治权威的一个方面,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侦查机关具有自行拘留与实施逮捕的权力,起诉机关具有批准逮捕的权力,而审判机关虽然在法律上被赋予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因为程序上侦查、起诉在先,审判机关几乎无需行使决定逮捕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运用刑事强制措施上,无法审查。
除这些意见,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我还应可以采取以下几条措施:(一)落实宪法立法规定,形成司法实际独立于行政的局面1、加强司法机关在党内的地位。拯救司法权威,就是守住社会正义最后这道防线,是这个国家宪政实现的基本的保障。
宪政犹如立法、行政、司法的大三角,缺一角无法实现,并且司法作为最终的监督者与裁决者,事关社会对程序和正义的信心,重振司法权威乃是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迫切需要做的事情。全国法院每年生效的判决有70%以上,得不到当事人的自动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